哪些发票不能作废?
时间:2024-05-23 13:44出处:财务服务阅读(67)
当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公司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后,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按作废处理。在开票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那么,哪些发票不能作废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不满足作废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想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当月开具的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重开吗?
不可以!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处理,红冲后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蓝字电子专票,不能直接作废!
三、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其中,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四、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3、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另外,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允许作废。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允许空白作废。
机动车类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蓝票、红票和空白发票,均不支持作废。
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以上是对不能作废的发票类型介绍。如您对此不了解,便可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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