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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优惠减税政策出台

时间:2024-04-02 11:32出处:会计核算服务阅读(67)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发展好小微企业关系经济平稳运行和就业稳定。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

一、大幅放宽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这一优惠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二、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


三、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等。


四、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


五、为弥补因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举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为城区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含税销售额为8万,公司无其他成本。根据之前的税收政策,A公司每年需要缴纳增值税(96/1.03)*3%=2.80万,城建税=2.80万*7%≈0.20万,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免除,所得税(96-2.8-0.2)*10%=9.3万,共计交税2.80+0.20+9.30=12.30万

减税后:每月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全年仅需缴纳所得税=96*5%=4.8万


总体而言,此次五大优惠措施的推出,给小微企业带来的优惠将会起到实质性的效果,也同时表明了中央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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