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登记管理方法
时间:2024-04-29 10:01出处:税务申报服务阅读(27)
第一条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营业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方法所称的年度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12个月以下或4个季度以下的营业期间内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检验修补销售额、纳税评价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简称“课税行为”)中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课税行为年的课税销售额按不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无形资产销售、房地产转让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健全,可以提供正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
本办法所谓会计健全,是指国家按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账簿,按照合法、有效证明书进行会计。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根据政策规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一),如实填写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提供税务登记证明;
(二)纳税人申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的申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写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通知需要补偿的内容。
第七条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二)。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天内未按照本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时限处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天内制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如果超过必须通知纳税人5天内办理主管税务机关手续的期限,不予处理的,下个月开始按照销售额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额,在纳税人办理手续之前不得扣除。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可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税额,并按规定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所称的生效日期是指纳税人进行登记的月1日或者下个月1日,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合规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纳税指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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